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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介绍: 全国法院:关于养分费补偿规范的辅导定见汇编

2024-01-30 其他方便食品

产品详细说明

  一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》(法释〔2022〕14号)

  二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》(皖高法〔2013〕487号)

  02、《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规范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规范检查承认,超出部分不予支撑。

  三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人身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的指引》(2022年8月22日)

  04、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(ICU)期间,一般不核算养分费,但需求鼻饲进食的在外。

  四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《江西省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(试行)》(赣高法〔2021〕51号)

  06、住院期间的养分期按住院天数核算;出院医嘱有加强养分定见的,参照医嘱承认养分期;医嘱未清晰养分期的,可结合受害人详细状况裁夺养分期,一般最多不超越 30 天。

  五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湖南省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》(2022年修订)

  六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》(2001年2月22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)

  08、对养分费的补偿应从严把握,除受害人年幼、垂暮或因损伤影响饮食等特别状况外,一般不予补偿。

  09、养分费的补偿,应经医治医院或法医判定,并经人民法院检查核实受害人确需弥补养分食品,作为辅佐医治的,可以养分费单据为凭予以恰当补偿。

  七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河南省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(试行)》(豫高法〔2018〕372号)

  八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纠纷案子审理攻略》(津高法〔2017〕14号)

  12、医疗组织未出具养分费定见或根据该定见无法承认养分期限的,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判定协会《人身危害受伤人员误工期、养分期、护理期评定准则(试行)》裁夺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发动司法辨别断定程序,将养分期限问题提交司法判定组织作出判定定见。

  九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纠纷案子审理攻略》(川高法〔2019〕215号)

  十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《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项目及规范》(渝高法〔2018〕199号)

  15、必要的养分费根据受害人状况,参阅承受医治的医疗组织的定见,准则上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裁夺。

  十一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分《关于广东省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规范的纪要》

  十二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《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及核算规范》(桂高法会〔2020〕8号)

  伤残补偿指数核算方法: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偿指数为100%、二级伤残为90%,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 10%。

  21、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,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补偿指数为根底,每添加一处伤残所添加的附加指数,依照所添加伤残的伤残补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,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越10%,总补偿指数不超越 100%。

  十三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》(云高法〔2009〕147号)

  22、养分费除受害人年幼、垂暮或因病况需求等特别状况外,一般不予补偿。但经医治医院出具证明作为辅佐医治的养分费,应予补偿。

  十四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海南省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规范》(琼高法〔2020〕325号)

  24、核算准则: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状况承认,一般依照50元/天/人的规范核算,核算时刻不超越住院天数或司法判定组织承认的养分期限。

  25、无医院证明或司法判定书的,不予认可,可是结合案子现实确属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外。

  十五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、贵州省公安厅《贵州省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规范》(黔高法〔2020〕100号)

  十六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《辽宁省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及核算规范(试行)》(辽高法〔2020〕167号)

  十七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规范的办案指引(试行)》

  31、经过判定的,养分费依判定定见的规范核算;未经判定的,养分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组织的定见承认。

  十八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《交通事故案子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及补偿相应的职责份额》(陕高法〔2020〕45号)

  十九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人身危害补偿规范的办案指引》(晋高法〔2020〕34号)

  34、养分期可以参照公安部《人身危害误工期、护理期、养分期评定规范》结合案情承认,或可以精确的经过当事人的请求托付司法判定。

  二十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河北省公安厅、河北省司法厅、我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《河北省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(试行)》(冀高法〔2020〕31号)

  二十一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补偿项目审阅承认规范汇编》

  38、归于特别体质、胃肠道受损或大型伤口等有医嘱或经判定需特别养分的,应支撑养分费。

  二十二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《甘肃省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(试行)》(甘高法发〔2020〕3号)

  40、以沉痾、昏倒患者以及白叟小孩为首要补偿目标,需医师医嘱加强养分为准,涉残的养分费包含在残族补偿金中,不再另行核算。

  二十三、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《新疆尔自治区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规范(试行)》(新高法发〔2020〕18号)

  二十四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大连市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及核算规范(试行)》(大中法明传〔2021〕53号)

  二十五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关于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的审判规程》(合中法〔2018〕161号)

  46、养分费开销参照住院时刻和医疗组织的医嘱,按50元/天核算。医嘱未清晰养分期的,可参照判定定见承认。

  二十六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纠纷案子的裁判指引》(2017年12月16日)

  47、医疗组织没有出具相关定见,补偿权利人建议养分费的,准则上不予支撑。

  二十七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纠纷案子的辅导定见》(2017年9月21日)

  50、养分费根据医疗组织的定见,分住院期间的养分费和出院后的养分费两部分。

  51、住院期间的养分费根据住院的天数,按30元/天的规范核算;出院后的养分费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状况、年纪、身体健康状况等,酌情承认养分费的金额,一般不超越500元。

  二十八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纠纷案子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》(黄中法〔2019〕82号)

  53、住院期间建议养分费的,予以支撑;出院后建议养分费的,需有医嘱或司法判定定见等有用证明需求加强养分。

  54、按医嘱加强养分天数,30元/天核算,养分期限有争议的,按判定定见承认。

  二十九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《人身危害补偿项目及参照规范纪要》(衢中法〔2014〕85号)

  三十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纠纷案子审理攻略》(成中法发〔2017〕116号)

  三十一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关于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规模、规范等问题的会议纪要》(2018年7月6日)

  三十二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纠纷案子的辅导定见(试行)》(2018年7月6日)

  58、养分费根据判定组织承认的养分时限承认,没有判定定见的,按医嘱承认,既没有判定定见也没有医嘱的,按住院时刻承认。

  三十三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纠纷案子的辅导定见(试行)》(2018年7月6日)

  59、养分费根据判定组织承认的养分时限承认,没有判定定见的,按医嘱承认,既没有判定定见也没有医嘱的,按住院时刻承认。